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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嚯!康寶萊投訴自媒體,居然可以這么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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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鎂經(jī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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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師出必須有名。正文開始前,先把“鎂經(jīng)”(ID:mgjing001)這個賬號的背景說清楚——

  這個微信公眾號是2015年注冊的,是用自然人身份證注冊的一個賬號,賬號的責、權、利完全歸屬于我們公司。我們保存著清晰的法律文件,必要時,我們可以拿出來證明。

  我們是一家民營小公司,按照微信平臺規(guī)定,一家公司只能注冊兩個公眾號,我們的名額用滿了,所以只能用個人身份證來多注冊一個,這樣做很無奈,但是完全合法。

  這個賬號,歷史上經(jīng)歷過幾次改名,當時是想做些政經(jīng)、人文類的轉載,沒有營利的目的;2023年5月,公司的主號“無冕財經(jīng)”(ID:wumiancaijing)進行內容調整,想在垂直領域建立一些影響力,于是拆分出一個小組,把這個賬號改名為“鎂經(jīng)”,目的是對一些熱點公司進行行業(yè)趨勢、商業(yè)模式、產(chǎn)品競爭力等方面的解析,目前沒啥流量,也沒有想清楚營利方式。

  熟悉財經(jīng)自媒體的朋友都知道,主號“無冕財經(jīng)”在業(yè)界有一定的名氣,子號“鎂經(jīng)”創(chuàng)辦一年多,發(fā)布了80來篇文章,也得到了一些讀者的肯定。

  “鎂經(jīng)”這個號的歸屬,我們也沒有藏著掖著,一開始就在公眾號名片上進行了備注說明,所以,這是由專門公司、專業(yè)團隊運營的一個微信公眾號,并不是來路不明的“野雞”小號,撰寫、發(fā)布的全部是原創(chuàng)內容,完全不是那些蹭流量、帶節(jié)奏、三觀不正的文章。

  做公眾號,我們是認真的,也是謹慎的。平臺規(guī)則,我們會嚴格遵守;讀者建議,我們會虛心接受;企業(yè)有正面溝通,我們當然是歡迎的,如果是投訴乃至訴訟,我們也沒辦法,只能坦然面對。

  我們把企業(yè)進行的投訴、律師函等動作,都理解為是一種溝通。溝通不成,最壞的結果就是走訴訟程序。沒有哪家自媒體想天天打官司,因為這的確很耗費精力。但是,我們也不怕打官司,創(chuàng)業(yè)9年,我們經(jīng)歷過許多,這方面很有經(jīng)驗,也很有把握。

  在這里,也再次聲明一下:“鎂經(jīng)”賬號與“無冕財經(jīng)”賬號,所有的責、權、利,都歸屬于同一家公司——廣州無冕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一切行為及后果,都由公司承擔。

  (二)

  介紹完背景,該說正事了——

  6月3日,我們公司收到了康寶萊(中國)保健品有限公司委托國浩律師事務所發(fā)來的律師函。

  律師函的行文,我們就不評價了,我們是專業(yè)的文字工作者,對文本的優(yōu)劣很容易辨認。下面有截圖,大家自己看。

  這封律師函,一上來就給本公司扣上了“內容失實、損害委托人名譽權、商業(yè)信譽”等大帽子,還要求我們刪除在網(wǎng)易、搜狐網(wǎng)等平臺上的文章。

  我們核實了一下,截至本帖子發(fā)布的6月7日16時20分,這些平臺上的文章目前依然存在,并沒有被平臺判定侵權。

  這封律師函一共3頁,我們隱去了代理律師的姓名、手機號碼、地址等個人信息。下面,我們一頁一頁來看一下。

  第1頁中,該律師函表示,對“侵權事實情況進行了調查和了解,并認真閱讀和研究了相關文件和材料”,然后羅列了5條所謂的“基本事實”(第5條在第2頁,見下圖)。

喔嚯!康寶萊投訴自媒體,居然可以這么干?  第1張

  ▲康寶萊中國委托律師事務所發(fā)來的律師函

  對于發(fā)布時間、發(fā)布賬號、文章標題這些基本信息,我們沒有疑問。我們感到詫異的是,作為康寶萊公司的代理律師,我們相信您是專業(yè)的,然而,僅憑這些“事實”,您就可以直接認定“文章內容存在大量不實信息,嚴重侵犯委托人的名譽權”?

  一般來講,企業(yè)給媒體發(fā)律師函,是希望媒體糾正報道的信息錯誤、立場偏差,其行文必然要包含兩部分內容:一是企業(yè)方面所掌握的正確的信息是怎樣的,二是媒體報道中是怎樣陳述的,存在怎樣的錯誤或偏差。

  問題是,這封康寶萊的律師函,一邊說進行了“調查和了解”,還“認真閱讀和研究了”相關文件和資料,一邊卻又完全不告訴媒體事實是怎樣、錯誤是怎樣,然后,就直接認定媒體“大量不實”、“嚴重侵犯”。

  請問,沒有證據(jù)對比,如何證明我們的文章“不實”并構成了“侵權”?

  再看第2頁,該律所在沒有拿出切實證據(jù)的情況下,開始給我們“定罪”、扣帽子。

  這一頁包括兩點內容,行文的邏輯,先是給我們扣上兩頂“帽子”——“已構成名譽侵權”“涉嫌損害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罪”,然后抄錄了《民法典》《刑法典》的兩個條文,再然后,就指責我們的文章“存在大量不實信息”,“均為捏造、歪曲,嚴重失實且?guī)в忻黠@的貶損、誤導性”云云,結論就是侵犯了企業(yè)的名譽權、商業(yè)和商品信譽,而且還“主觀故意或過失”,要承擔法律責任。

喔嚯!康寶萊投訴自媒體,居然可以這么干?  第2張

  ▲康寶萊中國委托律師事務所發(fā)來的律師函

  沒錯,我們的文章中確實引用了一些關于康寶萊中國的負面信息,但這些信息并非我們捏造的,均是來自經(jīng)濟參考報、中國經(jīng)濟網(wǎng)、時代周報等權威媒體以往的報道,而且這些都是在網(wǎng)絡上公開可查詢的資料,并非不實信息。建議該律所的律師可以上網(wǎng)搜搜。

  再有,康寶萊的社會評價如何,我們說了不算,有興趣的人可以去小紅書、知乎、抖音等主流社交平臺上搜索“康寶萊”關鍵詞,看看出現(xiàn)最多的內容是什么,也可以看看那些內容底下評論區(qū)的留言。我相信,網(wǎng)友的反饋更能說明這家公司的公眾形象。

  還是那句話,不出示證據(jù)就扣帽子,這是什么邏輯?

  再看第3頁,更加讓我們感到驚詫莫名。

  一般的律師函,要求媒體刪除文章、停止侵權,要求媒體發(fā)布更正乃至致歉聲明,這都很常見,也可以理解。我們不理解的是,作為一種前期溝通手段而非正式的法庭訴訟,康寶萊公司委托的律師,居然要求我們“與委托人溝通協(xié)商具體賠償事宜”,而且還限定了時間!

喔嚯!康寶萊投訴自媒體,居然可以這么干?  第3張

  ▲康寶萊中國委托律師事務所發(fā)來的律師函

  本公司的創(chuàng)始人,在很權威的傳統(tǒng)媒體工作過16年,自媒體創(chuàng)業(yè)至今也有9年了。在這20多年的工作經(jīng)驗中,接到過的律師函,沒有三百封,也有兩百封了。他說,從來沒見過一份律師函如此不專業(yè)、如此語氣霸道。

  我們搜索了一下資料,康寶萊作為創(chuàng)辦于美國、20多年前來中國投資的國際知名直銷公司,其法務和公共關系應該是專業(yè)的;國浩律師事務所是國內第一家律師集團事務所,有1200多位執(zhí)業(yè)律師和律師助理,相信實力也是不容小覷的。

  然而,就是這樣的國際化公司和這樣的國內律師“大所”,居然可以這樣不講事實、不講邏輯、不加溝通、蠻橫要求。

  請問,這樣的一封律師函,專業(yè)性何在?這是威脅嗎?

  作為一家專業(yè)的、也是負責任的財經(jīng)媒體機構,如果康寶萊公司能證明我們哪個地方失實了,我們也非常愿意與之溝通。若經(jīng)核實后發(fā)現(xiàn)文章確實有失實之處,我們也愿意對文章進行修訂、刪稿,甚至后續(xù)發(fā)布聲明,或者發(fā)表新的文章來糾正前一文章的偏頗。

  但是,我們也對自己的專業(yè)性有信心,對法律有信心,我們堅決不接受無理指責和蠻橫要求!

  (三)

  引起我們反感的,不止是這份律師函。

  律師函之前,康寶萊中國公司已經(jīng)針對我們的文章,進行了反復的、密集的投訴。

  下面,我們來回顧下整件事情的經(jīng)過。

  事情的起因是,2024年4月29日,“鎂經(jīng)”發(fā)布了一篇文章,題目是《“直銷大整頓”后,業(yè)績暴跌七成,“改過自新”的康寶萊,依然讓人不放心》。

  之所以撰寫、發(fā)布這樣一篇文章,是因為我們團隊注意到,康寶萊今年以來動作頻頻,進行了一系列人事上的變動,有不少傳統(tǒng)媒體、自媒體報道稱康寶萊要在中國市場重振旗鼓??祵毴R在中國區(qū)的業(yè)務過去在快速增長的同時,也曾暴露出不少問題,經(jīng)濟參考報、中國經(jīng)濟網(wǎng)、時代周報等媒體都曾報道過康寶萊中國涉嫌傳銷的新聞。

  而“鎂經(jīng)”的上述文章,大致講了康寶萊這家公司的背景,康寶萊中國過去六年的業(yè)績表現(xiàn),以及2016年之后康寶萊中國負責人頻繁更換。我們關注到,在2018年之前,康寶萊中國發(fā)展迅猛,銷售額最好的時候能做到10億美元,而當時便有權威媒體報道,康寶萊中國在這期間有過違規(guī)直銷的行為,旗下分公司還曾被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qū)工商質監(jiān)局處罰。

  2019年,直銷行業(yè)大整頓之后,康寶萊中國的業(yè)績開始逐年下滑。我們從康寶萊中國官網(wǎng)以及康寶萊銷售客服處了解到,如今的康寶萊中國已經(jīng)停止了違規(guī)直銷行為。但是,各大社交平臺上依然有不少網(wǎng)友發(fā)帖稱,康寶萊相關的主體涉嫌傳銷、詐騙等,甚至還有不少假貨。所以,我們的文章也對康寶萊重啟中國市場,能否順利實施提出了質疑。

  文章發(fā)出一周之后,投訴來了——

  從5月6日至5月14日期間,后臺顯示,該文先后收到了4次投訴,投訴方均是康寶萊(中國)保健品有限公司,第一次和第三次的聯(lián)系人顯示是張**,第二次是蔣**,第四次是趙**。投訴的理由有的是“文章內容失實”,有的是“惡意攻擊”。

  第1次投訴,微信平臺的裁定為“經(jīng)審核,該投訴不符合法定處理條件,不予支持”,所以“侵權投訴審核不通過”。后面3次,微信平臺的裁定是“經(jīng)用戶投訴并經(jīng)平臺審核,你的內容經(jīng)查涉嫌涉企業(yè)商譽侵權,已被刪除?!?/p>

  我們把這4次投訴信息及處理結果的截圖放在下面,大家感興趣的,可以點擊細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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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6日投訴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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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9日投訴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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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4日投訴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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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4日投訴記錄

  對于上述投訴中提到的問題,下面我們也進行一一回應。

  康寶萊中國在5月6日的投訴描述中提到,文章中關于“拉人加入”、“發(fā)展下線”、“做著傳銷的事”等說法缺乏事實依據(jù)。

  原文是這樣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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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章的部分截圖

  這部分信息并非我們捏造,而是根據(jù)公開資料梳理而來。資料來源是《時代周報》在2014年發(fā)布的一篇名為《康寶萊直銷“異變”真相調查》的報道。下面是原文的一部分截圖。從這篇報道中可以看到,當時康寶萊中國用“伙伴”的稱呼替代了“下線”,本質上就是發(fā)展下線,只不過是換了個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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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代周報《康寶萊中國直銷“變異”調查》報道的截圖

  還有,康寶萊中國在投訴描述中多次強調“康寶萊中國是有商務部牌照的正規(guī)直銷公司,迄今為止一直在監(jiān)管之下正常運營”。關于牌照問題,本文在第一部分第六自然段便提到了康寶萊中國獲得直銷牌照的事情,并沒有可以隱瞞或者否認該公司擁有直銷牌照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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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關于康寶萊中國直銷牌照的描述

  另外,擁有直銷牌照,跟該公司曾經(jīng)違規(guī)直銷也并不沖突。2017年7月,康寶萊因為違規(guī)直銷被鄭州市二七區(qū)工商質監(jiān)局處罰,這也是事實。2018年3月29日,“中國市場監(jiān)管報”微信公眾號題為《監(jiān)管|被指直銷變傳銷,康寶萊被罰沒573萬元!》的文章,也提到了此事。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市場監(jiān)管報”是2018年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出版的報刊,由《中國工商報》更名而來,是宣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詮釋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權威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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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市場監(jiān)管報對康寶萊中國違規(guī)直銷被罰的報道

  再有,康寶萊中國在微信平臺的投訴描述中強調他們在京東、拼多多沒有官方旗艦店。而我們的文章,并沒有質疑康寶萊在這些電商平臺有開設官方旗艦店,文章的描述是,“此外,康寶萊的產(chǎn)品質量也問題頻發(fā)。2024年,有消費者反映在拼多多、京東等平臺買到康寶萊假貨?!?/p>

  另外,關于康寶萊假貨以及產(chǎn)品質量問題的描述,也并非我們憑空捏造,而是來自黑貓投訴 【下載黑貓投訴客戶端】平臺以及消費保平臺上的消費者投訴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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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貓投訴平臺以及消費保上對康寶萊的部分投訴

  本文只是描述了幾個客觀存在的事實:“在京東、拼多多等平臺上存在康寶萊假貨,有消費者反饋使用這些產(chǎn)品后出現(xiàn)了問題”、“有消費者反饋在康寶萊官方商城購入變質發(fā)霉產(chǎn)品”。

  康寶萊作為品牌方,你們的責任難道不是應該去打擊這些賣假貨的行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么?

  媒體報道是鞭策企業(yè)進步的力量。我們的文章并沒有扭曲事實、惡意中傷,你們卻花這么大的力氣來投訴媒體,你們處理問題的方式,難道是以“消滅問題的提出者”,來“消滅問題”?

  (四)

  上面提到,康寶萊的投訴,導致我們的文章被微信平臺刪除了。

  或許,這讓康寶萊公司和代理律師,感到了“成功”,繼而變本加厲,給我們發(fā)來了態(tài)度強硬的律師函,甚至要求我們“協(xié)商賠償”。

  在這里,作為被投訴方,我們也來普及一點微信平臺的專業(yè)知識——

  第一,微信平臺只不過是在履行平臺責任。

  大家知道,微信公眾平臺只是一個平臺,對于無冕公司這樣的創(chuàng)作者,它提供的是微信公眾號注冊和運營的“場地”,它負責制訂規(guī)則并維護秩序,它所監(jiān)督的,也只不過是微信公眾號的運營者有沒有違反平臺規(guī)則。

  也就是說,微信公眾平臺所履行的,也只不過是平臺責任。它所作出的裁決,也只是代表了微信平臺的意見,并不能據(jù)此認為侵權成立,跟法院作出的判決完全不是一回事。

  所以,人家微信平臺在通知里寫得很明白,“微信公眾平臺已依法進行侵權投訴處理,法定的平臺義務已經(jīng)履行完畢。若你對于投訴方的意見有異議,建議你另行通過行政投訴、訴訟等方式與投訴方解決?!?/p>

  第二,被刪稿并不意味著侵權成立。

  嚴格來講,一篇文章是不是侵權成立,投訴方無權裁定,被投訴方也無權裁定,平臺也無權裁定。能做出裁定的,只能是走法律訴訟程序,由法庭來做出判決。

  這一點,微信平臺的通知也說得很明白,“經(jīng)用戶投訴并經(jīng)平臺審核,你的內容經(jīng)查涉嫌內容侵犯名譽/隱私/肖像,已被刪除”——請注意,僅僅是“涉嫌”而已,并不能認定。

  也就是說,微信公眾平臺所履行的,也只不過是平臺責任。它所作出的裁決,也只是代表了微信平臺的意見,并不能據(jù)此認為侵權成立,跟法院作出的判決完全不是一回事。

  第三,投訴成功并不意味著訴訟成功。

  無冕公司從2015年開始創(chuàng)業(yè),原創(chuàng)文章超過3000篇,這其中,對于企業(yè)投訴可以說是司空見慣。不管是主號“無冕財經(jīng)”,還是子號“鎂經(jīng)”,我們對內容的把控一向嚴格,歷史上遇到的不下百起投訴中,我們被微信平臺裁定為知識產(chǎn)權侵權、損害商譽的情況少之又少,甚至可以說是幾乎沒有。

  進一步講,即使是進入法院訴訟程序了,我們的勝算也是相當大。創(chuàng)業(yè)9年,我們遇到過許多起名譽侵權訴訟,也可以說是勝多輸少,甚至可以自認為沒有輸過。這些信息,不少地方都能公開查看。其中有一兩起判決,顯示我們賠償了幾千塊,那完全是因為訴訟中雙方達成了諒解,或者是審理程序存在瑕疵,無冕公司不想繼續(xù)耗時耗力糾纏下去,接受了法庭的判決,而已。

  所以,如果是微信公眾號上的所謂投訴“成功”,助長了企業(yè)和律師的來勢洶洶,我們只能說,你們想錯了!

  第四,微信平臺的投訴“成功”,有僥幸成分。

  以前,在接到所謂的“侵權投訴”后,平臺都會發(fā)一條通知,告知創(chuàng)作者(發(fā)布者),在7個工作日內提交“應訴”的資料(資料可以是照片、音視頻、紙質文件掃描件、電子文檔或網(wǎng)頁鏈接,以附件形式提交),同時提交反駁投訴者的理由(不超過140個字)。

  然而,這一讓創(chuàng)作者提交資料“自證清白”的環(huán)節(jié),不知從何時起,被取消了。取而代之的是,接到侵權投訴后,微信平臺只是通知你一聲,創(chuàng)作者沒有了提交資料、應訴理由的通道,然后,平臺就依據(jù)投訴人提交的資料,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裁決。

  也就是說,微信平臺作為“裁判”,只看到了“原告”的提交的材料(而且這材料還有作假的可能),而沒有讓“被告”提交資料來申辯。況且,平臺的判斷不具備法院裁決的法律效力,工作人員為了避免平臺責任,完全可以將稿件一刪了事。

  而且,據(jù)我們所知,微信是一個用戶超過12億的超級國民應用,微信公眾號超過2200萬個,微信團隊整體自有員工也不過4000人,自己的內部工作人員是無法處理海量的投訴的,只能交給外包服務商(應該是律師所)來協(xié)助處理。也就是說,這次投訴的審讀者,跟上一次投訴的審讀者,很有可能不是同一位外包律師。

  也就是說,目前的微信公眾號投訴機制存在漏洞,康寶萊公司及其代理人,變換不同理由、提交不同資料、變換不同投訴人,反復、密集、從不同角度進行試探,就有“命中”的可能。

  大家可以看一下,下圖是我們對四次投訴的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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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次投訴的描述

  所以說,作為專業(yè)的微信公眾號運營者,我們對平臺的規(guī)則是更熟悉的。你們的投訴“成功”,要么是故意,要么是無意,甚至是惡意,在利用微信公眾平臺的BUG。

  所以,你們感覺上的“成功”,在我們看來是“僥幸”。

  最后,回到康寶萊中國的話題上,我們還是要申明一下無冕公司的立場——

  寫這篇文章,我們的出發(fā)點并非要抹黑康寶萊中國公司,而是站在商業(yè)現(xiàn)象的角度,去分析一家公司的商業(yè)模式、運營模式,給當事公司一些提醒,也給商界人士一些參考,不要再次觸犯商業(yè)倫理和中國法規(guī)。

  對待媒體的態(tài)度,最能看出一家商業(yè)公司的文明程度。

  自媒體也不全是烏合之眾,我們很清楚自己的原則、責任和底線,我們也很清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友好地提一下建議,康寶萊中國以及其委托的律師,在您做出上述動作和其他動作之前,也注意一下專業(yè)度、文明溝通、理性態(tài)度,可以嗎?商業(yè)經(jīng)營靠的是長期聲譽,眼前的糾紛總是有辦法解決的,咱們不這么兇巴巴的,好不好?